第一篇 参保篇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为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国务院在2008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为落实在校大学生这项公民权利,江苏省相继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等文件,明确我省区域内的全部大学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大学生全部参加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280元筹集,其中:大学生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40元。
四、参保缴费
(一)参保途径:大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参保登记:参保大学生,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时间:每年秋季开学时,所有大学生应按规定缴费,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方式:大学生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以学校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首次参保大学生同时缴纳《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历》、《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证、历、卡)工本费。
(五)领取医保证、历、卡:首次参保大学生,缴费后,在学校领取居民医保证、历、卡。
五、困难大学生的参保
省属高校参保学生,省财政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我市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即个人不缴费。
第二篇 医保待遇篇
一、结算年度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1、大学生参保须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校医疗机构,下同),选择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一家。
2、大学生首次参保时由学校代为选择医疗机构,参保后学生可根据需要到学校医保经办部门更改。
3、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学生,在各校区之间流动时,对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可统一及时变更。
4、急诊、抢救和住院就医时,专科医院以及中医院不受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
三、普通门诊待遇
大学生持医保证、历、卡到选择的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统筹基金给予30%的补助,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
四、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大病待遇
1、门诊特定项目指: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门诊大病包括精神病、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恶性淋巴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β-地中海贫血。
2、一个统筹年度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以及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恶性淋巴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精神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患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大病的大学生,可通过就读院校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鉴定后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五、住院就医待遇
参保大学生持医保证、历、卡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参保大学生只需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市外医院1200元;同一统筹年度市内再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费用累计达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后,即不再支付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费用。
2、分段按比例支付: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具体见下表)
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75 | 70 | 65 |
10000至50000元 | 80 | 75 | 70 |
50000元以上 | 85 | 80 | 75 |
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门诊特定项目、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等,同一统筹年度内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第一年为8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
七、几种特殊情况下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
1、参保大学生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非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及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在高校所在地之外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之后到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居民医保规定予以报销。
2、对于生病的学生需要回原籍或到外地治疗的,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治疗的同时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个人垫付后按照居民医保规定予以报销。
八、已参加商业保险大学生的参保及待遇享受
各高校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后,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医疗待遇,同时享受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