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5月19日(周日)9:00—11:30
地点:泉山校区就业招聘服务大厅(游泳馆南)
就业指导中心
2013/5/17
2013年江苏省沭阳高级中学招聘教师
简 章
江苏省沭阳高级中学为江苏省四星级高中、国家级示范高中,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面向全国招聘优秀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㈠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㈡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
二、招聘学科及人数
学 科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物理 | 化学 | 生物 | 历史 | 地理 | 体育 | 小计 |
计划数 | 5 | 6 | 5 | 2 | 1 | 1 | 1 | 2 | 1 | 24 |
三、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1.2013年应届毕业的一本师范类院校或一本专业师范类本科学历毕业生、第一学历为师范类本科毕业的相关专业研究生、 “211”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报考人员年龄均须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四、招聘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20日—5月30日
2.报名方式:
(1)到相关高校或大型毕业生招聘会接受现场报名。
(2)报考人员凭相关证件和材料直接到我校育华楼308室(档案室)报名。
(3)网上报名: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发送到我校邮箱sygjzxzsb@163.com(考前按学校通知时间来校交验原件确认报名,领取准考证)。
3.报名办法:
①应聘人员现场填写《2013年沭阳县公办中小学招聘紧缺专业人才报名表》;
②提供相关材料。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照3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材料须经县教育局会同人社局进行资格复审);
③报名费100元。
4.领取《准考证》。报名资格审核合格人员领取准考证,领证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逾期不领取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形式,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社局共同组织。笔试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职位。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1.笔试:笔试分值100分。笔试内容主要为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报考学科专业知识及其相关通识知识等。
2.资格复审:对拟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3.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学科按1:3确定面试人选,末位出现并列时,并列人员同时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面试内容为综合素质答辩和说课,面试分值100分,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三)体检
根据总成绩(笔试分值×30%+面试分值×70%),从高分到低分按校分学科,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如出现考生总成绩相同的,以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如面试成绩仍相同的,则需加试确定)。
体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社局共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校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体检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四)考核、公示
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
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花乡沭阳》网站上进行公示(http://www.shuyang.gov.cn/),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在考核、公示期间出现缺额的,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结束后,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聘用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县政府批准后录用,由教育局、人社局会同学校为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报编办办理正式入编手续,试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社局组织实施,整个过
程邀请县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 0527-83690015。
六、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学府中路1号(江苏省沭阳高级中学)
邮编:223600网 址:http://www.sygjzx.com
电话:0527-83102193联系人:胡老师 严老师
手机:13511771260 18805240052
附:2013年沭阳县公办中小学招聘紧缺专业人才报名表.doc
江苏省沭阳高级中学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